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9号
王和平:
身份证号码:4304811982*******0
住址:湖南省耒阳市长坪乡大群村2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曲江大道旁原曲江区水泥厂地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场地露天堆放有约900吨水淬渣(工业固体废物)。8月1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12月27日检查你已对上述工业固体废物完成清运。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购销合同及微信转账截图等佐证材料,你处理韶关市曲江区曲江大道旁原曲江区水泥厂地块堆放的水淬渣为亏损,无非法所得,整改处置费用为2000元。经查核实,该堆放点的固体废物所有权为你所有,你实施了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水渣装车承包合同》《运输合同》及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你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3〕9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复查,你主动进行整改,及时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遮盖,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在该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主动进行整改,及时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遮盖,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守法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