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5号
广东韶关粤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99YAC8C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办公楼302室(仅限办公场所使用)
法定代表人:叶耀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韶关粤江50MWp多能互补复合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该项目及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调查龙黄冲灰场基础资料,无地质条件、地形、大坝、库容量、堆高、储灰量、封场设施防渗设施及地下水监控措施等信息,未提出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原有封场设施(护坡、防渗层、植被等)的针对性保护措施。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关于韶关市2023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情况的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5号}、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粤江50MWp多能互补复合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广东韶关粤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韶关粤江50MWp多能互补复合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对<韶关粤江50MWp多能互补复合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龙黄冲灰场介绍的补充材料》《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2024年1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5号}。
2024年3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5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5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