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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3-11 10:53: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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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4〕2号


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8015587Q

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瑶岭

法定代表人:邓新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坪山尾矿库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总砷浓度超出排放许可限值,随后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公司尾矿库废水排放口水样进行取样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坪山尾矿库废水排放口总砷浓度为0.895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总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154号}及送达回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污许可证》《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告》截图及韶关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排放口)2023年10月、11月综合报表月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10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8号}。

  2024年1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2024年1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瑶岭公司申请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的函》(瑶司函〔2024〕1号),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2024年1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环(曲江)听通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会定于2024年2月8日下午十五时零分在我局六楼会议室举行。

  2024年2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瑶岭公司申请延期举行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的函》(瑶司函〔2024〕3号),提出延期举行听证要求。经审核,我局依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延期举行听证要求,于2024年2月6日送达《关于同意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延期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的通知》。

  2024年2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瑶岭公司撤销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瑶司函〔2024〕4号),决定撤销听证申请,诚恳接受处罚。经我局审核,同意你公司撤销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于2024年2月23日送达《关于同意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延期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的通知》。

  2024年2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并在2月29日《韶关日报》(第13699号 今日8版)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进行整改,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意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2号)、《关于瑶岭公司申请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的函》(瑶司函〔2024〕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环(曲江)听通字〔2024〕1号}、《关于瑶岭公司申请延期举行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的函》(瑶司函〔2024〕3号)、《关于瑶岭公司撤销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瑶司函〔2024〕4号)、《关于同意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撤销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的通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的裁量权重为7%;(2)超标因子数目:1个的裁量权重为0%;(3)排污情况: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裁量权重为22%;(4)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5)废水日排放量:200吨以上的裁量权重为10%;(6)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的裁量权重为5%;(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44%(7%+0%+22%+0%+10%+5%+0%)×100万元=44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44万元的40%降低处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陆万肆仟元(¥264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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