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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3-11 10:48: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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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4〕1号


韶关市曲江区王杨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WH6AY4Q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石峰村委杨屋村小组坡子头

法定代表人:方丽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年出栏量12万头肉猪养殖猪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已建成有建筑面积约3600m2的2层高育肥舍1栋、建筑面积约250m2配套生活区2层高宿舍楼1栋等;正在建设4层高育肥舍1栋、黑膜沼气池1座、废水处理站1座等。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类项目。依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的《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你公司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5122300元。经查核实,你公司该项目实施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关于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说明》《情况说明》《评估报告书》《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保技术咨询协议》《韶关市曲江区王杨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废水治理工程及环保服务合同》《废水处理系统技术协议》和审批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4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1号}。

  2024年1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2024年1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2024年1月31日、2月9日、2月1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并在2月28日《韶关日报》(第13698号 今日8版)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进行整改,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意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1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情况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的裁量权重为20%;(2)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裁量权重为5%;(3)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4)建设情况:设备安装阶段的裁量权重为5%;(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裁量权重为3%;(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权重为0%;(7)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3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122300元×5%=84517.95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同意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84517.95元的40%降低处罚,经核算,该处罚金额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金额。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按最低处罚金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壹仟贰佰贰拾叁元(¥51223.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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