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4〕3号
韶关市波丽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51078378J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左村撑仕岭
法定代表人:王广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从事韶关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等业务。乡镇卫生院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你公司对部分卫生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一周只收集、运送2次。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情况说明》《责令改正报告》《韶关市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规定。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0号}。
2024年1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适用或者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公开道歉。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完成整改。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