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4号
韶关市曲江区鸿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538W1499
地址(住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沙溪村委老华屋
主要负责人:杨彬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铁矿水洗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套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于2023年10月8日开工建设,2023年10月13日投入生产。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你公司对精矿池内堆放的产品铁精矿已清理,已拆除用于生产区域的供电设施和供水管路。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4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1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将建设项目的用水、用电等设施拆除,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就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