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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02-06 09:29: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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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3号


韶关市曲江生威纸类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480164911

住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胜利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玲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厂超标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2023年8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厂锅炉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厂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折算浓度为45.6mg/m³,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16mg/m³,超出你厂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颗粒物(20mg/m³)、氮氧化物(150mg/m³)排放浓度限值。你厂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后立即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开展监测,锅炉烟气排放口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减少违

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经查核实,你厂实施了超标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关于韶关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CT-2023080059)、现场照片及《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向你厂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6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3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你厂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4号]后立即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已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完成了整改工作,并主动开展监测,锅炉烟气排放口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你厂超标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厂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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