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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1-19 08:58: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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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1号


 高武鹏:

 身份证号码:4405281972*******9

 住址:韶关市武江区西河沙州尾芙蓉新城商住区G3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在曲江区小坑镇下坪村委会水口村建设牛蛙养殖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曲江区小坑镇下坪村委会水口村建设的牛蛙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建设的牛蛙养殖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外排。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现场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磷等污染物超标。经查核实,你建设的牛蛙养殖场实施了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监测报告》、现场照片和《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向你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月5日,我局向你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向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环境影响,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后立即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已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完成了牛蛙退养工作,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不予处罚。

  你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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