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3〕18号
韶关市艺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61N4D16
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山子背村委会曲泥塘村
法定代表人:李均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金属材料加工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回转窑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在运行。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回转窑废气排放口废气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回转窑废气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折算浓度为287mg/m³,超出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100mg/Nm³。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气)字(2023)第010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3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9号}。
2023年12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并在韶关日报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意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8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3.4.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裁量起点为10%;(2)超标因子数目:1个的裁量权重为0%;(3)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权重为8%;(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6)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的裁量权重为2%;(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8%+0%+0%+2%+0%)×100万=20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20万元的40%降低处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