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3〕17号
韶关市曲江区同创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90140539R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胜利路砖厂旁
法定代表人:黄志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年处理10万吨铁渣搬迁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从2023年4月17日开始对你公司该项目进行调查。检查发现你公司该项目已生产,建设的主要设备有球磨机4台、磁选机5台、烘干转筒设施一套等;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破碎线的喷淋设施、烘干线的布袋收尘设施、沉淀池等。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近期你公司该项目按要求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年处理10万吨铁渣搬迁升级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环保报批文件、《承诺书》《关于申请延长我公司年处理10万吨铁渣搬迁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间的报告》《关于再次申请延长我公司年处理10万吨铁渣搬迁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间的报告》《韶关市曲江区同创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铁渣搬迁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关于我公司整改过程中有关时间的说明》《说明》、电子称重单、公司法人黄志忠、唐艳慧的身份证复印件、黄志忠和唐艳慧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3年4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号}。
2023年12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并在《韶关日报》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意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7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八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为20%;(2)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的裁量权重为0%;(3)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为5%;(4)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裁量权重为0%;(5)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裁量权重为11%;(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权重为0%;(8)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5%+0%+0%+11%+0%+0%)×100万=36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36万元的40%降低处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壹万陆仟元(¥216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