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3〕14号
占美丽:
身份证号码:4221271978*******7
地址(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47号18号楼一单元603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主持编制的亿利(韶关)年产2.5万吨集装箱及空调压缩机配件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主持编制的亿利(韶关)年产2.5万吨集装箱及空调压缩机配件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降低了砂再生处理工序二氧化硫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覆膜砂制芯、浇注工序中非甲烷总烃的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错误。经查,你实施了主持编制的亿利(韶关)年产2.5万吨集装箱及空调压缩机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砂处理再生工序二氧化硫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制芯、浇注及砂再生工序有机废气源强核算方法错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查亿利(韶关)年产2.5万吨集装箱及空调压缩机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问题的通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27号}、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亿利(韶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亿利(韶关)年产2.5万吨集装箱及空调压缩机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亿利(韶关)年产2.5万吨集装箱及空调压缩机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酚醛树脂的固化与分解研究(热分析联用技术和气体分析)》《亿利(韶关)年产2.5万吨集装箱及空调压缩机配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27号}。
2023年10月18日,我局在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0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通报批评。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