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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2〕18号)

发布日期:2022-12-29 15:45:15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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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18号


韶关市曲江丹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79535146C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上下岭

  法定代表人:陈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改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通过偷排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该项目3号隧道窑热风道旁有一长2米、宽1.2米的排放口正在排放未经处理的燃烧废气,周边弥漫气体异味。核实你公司环评审批文件及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改建项目隧道窑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隧道窑废气经隧道窑引风机抽至碱液脱硫设施及湿法静电除尘设施(除白设施)处理后通过烟囱(废气排放口)排放。经查核实,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改建项目实施了将部分燃烧废气未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通过偷排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和副本复印件、改建项目情况示意图、《关于3#隧道窑旁排放口情况的说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2〕1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9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24号}。

  2022年12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告知《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8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5.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的裁量权重为10%;(2)行为表现形式:偷排的裁量权重为20%;(3)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为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5天以下的裁量权重为2%;(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次的裁量权重为2%;(7)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10%(裁量起点)+2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5天以下)+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次]+0%(配合执法调查)}=34%,罚款金额为34%*100万元=34万元,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肆万元(¥34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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