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17号
韶关市壹心泓昌口腔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7FBR7D8K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沿堤二路三号河滨苑首层1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文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摄影设备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经营面积约400平方米,设置有诊室8间,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间1间、摄影设备1台等,你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层摄影设备即投入使用。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层摄影设备即投入使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申请书》《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承诺书》和韶关市疫情情况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2022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22号}。
2022年12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告知《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2〕17号}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七章第三条“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2.8.1裁量标准,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的裁量权重为10%;(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限期内改正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违法所得人民币为1500元,予以没收。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1500元)。
合计处罚壹万壹仟伍佰元(¥115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