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11号
韶关市曲江丹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79535146C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上下岭
法定代表人:陈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对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页岩粉煤灰烧结砖项目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页岩粉煤灰烧结砖项目正在生产,建设的4条隧道窑均在运行,但有2条隧道窑配套建设的风机停运,导致隧道窑产生的废气不能进入到后续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中处理,直接从窑头、窑尾及隧道窑缝隙处无组织排出,现场弥漫着刺鼻气味;静电除尘设施停运,工控机未开机。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监测报告》{编号:(曲)环境监测(气)字(2022)第01号}及送达回证、《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节选)及购销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5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5号}。
2022年7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3.5.1裁量标准”的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元(¥25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