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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2-07-26 17:34:17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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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10号

曲江区乌石镇杨梅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2R4BA8M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杨梅老鸦山水库

经营者:谢国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对你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未正常运行异位发酵床,养殖粪污流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集污池内。经查核实,你养殖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保审批文件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实行)的通知》(粤农农〔2018〕91号)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2年4月22日,我局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1号]。

  2022年7月18日,我局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0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养殖场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0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养殖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因此,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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