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2〕8号
曲江区鸿兴综合回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1L224038155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堡村委杨屋中间麻地
经营者:杨元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厂年加工5000吨铁精粉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月13日,我局对你厂年加工5000吨铁精粉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厂已建的生产设备有:颚式破碎机1台、打砂机1台、磁选机1台、球磨机2台、压滤机2台、水力分选机12台、摇床5台、毛毡机4台;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有废水沉淀池4个。其中打砂机、水力分选机、摇床已投入生产使用。1月13日,我局向你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对你厂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处于停止建设状态,未投入生产,并对生产设备进行拆除清运。经查核实,你厂实施了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承诺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向你厂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复查,你厂积极配合调查且属于首次违法,并主动拆除了生产设备、实施关停,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承诺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厂在对该案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且属于首次违法,并主动拆除了生产设备、实施关停,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4不予处罚的情节中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属于首次违法;(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你厂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