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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1〕16号

发布日期:2021-12-16 09:09:58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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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1〕16号

韶关国盈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63RYN6P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演山村委会演山煤场边韶关市曲江生林矿业有限公司内靠山边第一栋

法定代表人:刘汉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年销售配送50万吨煤炭新建基地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11日,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15批信访件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年销售配送50万吨煤炭新建基地项目属于煤炭加工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要求,该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查阅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你公司委托广东德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4646400元。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年销售配送50万吨煤炭新建基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德众评报字[2021]第269号)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1年9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9号}。

2021年12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1〕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限期内书面向我局提出了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16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及你公司《申请报告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一):“裁量标准: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未建成的,处1%以上到2%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因此,我局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五的行政罚款:

罚款陆万玖仟陆佰玖拾陆元(¥69696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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