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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1〕14号

发布日期:2021-12-15 11:41:1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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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1〕14号

韶关市雅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81086837P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园C3区

负责人:李志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0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提升泵房内的溢流口正在溢流未经处理的园区污水,溢流污水通过地埋式溢流管排至厂外的无名小溪,该小溪下游与北江相连。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溢流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浓度均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包括现场照片、溢流口排水照片及视频、总排水口监控视频等)、《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131号][(曲)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138号]、《关于白土污水厂10月18日溢流水量的情况报告》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10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3号]。

2021年 11月15 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书。11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环(曲江)听通字〔2021〕3号},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并将于2021年12月2日下午三时在我局六楼会议室、公开举行你公司听证会。12月2日下午三时,在我局六楼会议室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你公司陈述申辩并提出申请事项,双方进行质询、辩论,完成听证程序。经我局审查,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案件调查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裁量合理。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14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环(曲江)听通字〔2021〕3号}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会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二、(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标准:1. 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以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该你公司未及时进行整改,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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