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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11-18 10:26:31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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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1〕10号

韶关市曲江宏创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989189663

住所:韶关市曲江经济开发区A5区

法定代表人:杨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对你公司排放超标噪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25万吨高频直缝焊管、17.5万吨热浸锌钢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年产25万吨高频直缝焊管车间内噪声较大、厂区南侧厂门密闭不严、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闲置、西侧空压机未采取降噪措施。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当日对你公司厂界噪声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厂界南面夜间噪声57.1分贝、厂界西面夜间噪声63.1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夜间执行标准55分贝)2.1分贝和8.1分贝。经查,你公司实施了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厂界噪声超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综)字(2021)第021号]、[(曲)环境监测(噪)字(2021)第09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021年9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8号]。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1〕10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四、(二):“裁量标准:3.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3分贝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现场监测噪声未超标。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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