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坝人遗址公园
  • 白土稻田
  • 禅宗祖庭南华禅寺
  • 城东之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11-18 10:25:01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打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1〕2号

韶关市雅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81086837P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园C3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4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曲江督察发现你分公司粗格栅损坏未正常运行。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粗格栅损坏未正常运行。9月9日至10日,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连续取样,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于9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经查核实,你公司涉嫌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118号]和你公司《关于韶关市雅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粗格栅整改情况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复查,你公司及时进行整改,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公司在对该案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积极进行整改,废水总排口废水污染物浓度均未超标,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依法依规进行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5日

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韶环(曲江)不罚告〔2021〕2号

韶关市雅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4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曲江督察发现你分公司粗格栅损坏未正常运行。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粗格栅损坏未正常运行。9月9日至10日,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连续取样,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于9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经查,你公司涉嫌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118号]和你公司《关于韶关市雅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粗格栅整改情况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复查,你公司及时进行整改,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公司在对该案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积极进行整改,废水总排口废水污染物浓度均未超标,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5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