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字〔2021〕9号
韶关市曲江区明仕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51749253N
住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阳岗村委会郑屋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彭仕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堆放场所、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7月28日,收到区政府转来的关于你公司有关问题清单,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铁渣综合回收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停产,大量铁渣、铁粉和尾砂露天堆放于厂区,贮存场所周边未设置导流渠,未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也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未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堆放场所,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韶关市曲江区明仕矿业有限公司污染防治措施整改方案》复印件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21年10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1号}。
2021年10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9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罚款:
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