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坝人遗址公园
  • 白土稻田
  • 禅宗祖庭南华禅寺
  • 城东之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1〕8号

发布日期:2021-10-27 15:48:29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1〕8号

韶关曲江区新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5R53C9L

住所:曲江区马坝镇韶南大道6号德城状元府邸第LS2幢首层15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罗明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7月28日晚,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情况进行巡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状元府邸·尚苑项目正在进行施工,挖掘机、推土机、铲车等在作业,运输车辆在清运土方,现场噪声较大。我局于2021年8月2日对你公司状元府邸·尚苑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审批手续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立案调查。经查核实,你公司状元府邸·尚苑项目实施了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

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8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0号}。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1〕8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四、(五)、2:“裁量标准:2.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该项目在我局联合区住建管理局对城区建筑施工单位集体约谈后,在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进行夜间施工,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