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字〔2021〕5号
曲江区枫湾镇俊熔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4X61EW07
住址(地 址):曲江区枫湾镇大笋村委会周屋村
经营者:林裕熔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农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农场养殖废水经沼气池、沼液池处理后流入沼液池下方设置的管道排入小溪,小溪下游水质呈黑色。查阅你农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及审批要求该农场养殖废水经干清粪、沼气池处理后流入暂存池,暂存池废水全部用于农田消纳,不得外排。经查核实,你农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关于林先妹养殖场年存栏680头肉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及《关于林先妹养殖场年存栏680头肉猪养殖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1年8月13日,我局向你农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5号},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农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农场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主要申辩理由如下(简述):1、农场主为配合工作、平息和终止违法行为才做出忍痛关停农场的决定,对于关停农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整改和行政处罚。2、经营者积极配合,同意清场、退场、解除相关合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十万余元。3、关停农场对于农场主和经营者而言已是受到了很大的处罚。4、恳请不作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版)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我局查处的是你农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予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我局于6月18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3号},责令你农场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7月5日我局对你农场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农场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改正,负责人拒不到现场配合检查。3、我局于8月13日对你农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5号},告知拟行政处罚柒万元,你农场于8月19日提交陈述申辩书,经我局8月23日检查,确定你农场排放废水的管道已拆除,现场未发现有废水外排。4、你农场实施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已造成后果,周边群众反映强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版)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5、我局裁量对你农场上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裁量标准时,依法综合考虑你农场改正前后因素,包括你农场现状等客观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在处罚裁量额度内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上所述,你农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案件调查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农场在处罚裁量额度内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5号}、《送达回证》、你农场《关于俊熔家庭农场环保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农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法综合考虑你农场改正前后因素,你农场现状等客观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40000元)。
你农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