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字〔2021〕4号
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兴盛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1MA552BEC99
住址(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委下厅村麻口台山岭
经营者:钟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对你农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农场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处理后排入集污池,集污池下方设置水管引入下方鱼塘,鱼塘水经水管外排至附近公路水沟后流入南水河。查阅你农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及审批要求该项目养殖废水经干清粪、沼气池处理后流入暂存池,暂存池废水全部用于浇灌林地,不得外排。经查核实,你农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和《猪场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1年8月10日,我局向你农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4号},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农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农场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4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该农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你农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