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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11 15:10:48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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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1〕1号

韶关市松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330912290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新村村委管理区二村

法定代表人:徐伟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对你公司回转窑窑渣露天堆放,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措施进行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1日对你公司年处理25000吨高炉布袋灰及炉渣回收氧化锌2500吨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进行设备维护,回转窑未投入生产;回转窑窑渣露天堆放于堆放场,堆放场已硬底化,但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措施。2021年6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4号]。2021年7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你公司回转窑窑渣堆放处搭建防雨棚,落实防扬散、防流失措施。                                        

经查实, 2021年6月21日,你公司实施了回转窑窑渣露天堆放,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督办函》(粤环监察函〔2021〕57号)及《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版)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经复查,你公司及时进行整改,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公司在对该案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依法依规进行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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