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坝人遗址公园
  • 白土稻田
  • 禅宗祖庭南华禅寺
  • 城东之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0〕21号

发布日期:2021-02-03 15:36:19 来源:本网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0〕21号

韶关众康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0392020X2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白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喜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7日对你公司年产15万打锦纶丝袜项目、针织品生产线升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立案调查。

1、2020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15万打锦纶丝袜项目、针织品生产线升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部分生产,15台洗染一体机中有8台在生产,4台定型机中有2台在生产,工艺流程中定型机使用天然气,其他使用蒸汽提供热量,助剂车间内堆放有大量的亲水硅胶油、蓬松剂等助剂,燃料仓内堆放有大量的染料,仓库堆放有约10000条布匹,每条布匹重约28公斤,现场新建一个平幅吸水机车间,约700平方米。定型车间配套建设有2套废气治理设施,检查时正在运行,废气经静电、水膜除尘等处理后外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1座,检查时正在运行,有污水外排,设计生产能力500吨/天,工艺流程为:污水→反应池→厌氧池→氧化池→生化回流池。检查发现,上述项目的性质、规模、产量、主要生产设备、采用的生产工艺均发生重大变化。具体为:(1)环评报告表项目产品为:锦纶丝袜,主要原材料有:锦纶丝类290t/a,氨纶10t/a,燃料2.4t/a,生产工艺是:袜子编织→拼缝→印花→定型→成品,主要生产设备为:意大利丝袜机80台、日本联合缝拼机4台,色缝机16台、定型机2台、发电机1台。(2)现场情况是:项目产品为:布匹,主要原材料有:锦纶棉纶、氨纶、布匹等,生产工艺是:编织→坯布→洗染→整理→定型→产品,主要生产设备为:大圆机23台、松布机5台、缝边机1台、洗染一体机15台(共46管)、洗毛机3台、蒸布机1台、定型机4台、验布机5台、烧毛机1台、平幅洗水机1台、刷毛机1台、起毛机1组等。

2、2020年8月11日、14日、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确认该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化,水洗、染布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定型车间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污水处理站等环保设备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事实。(1)洗、染布项目是2019年3月开始建设,2019年12月底建成并投入生产。(2)定型机废气治理设施、污水处理站是2019年3月开始建设,2019年12月底建成,2020年1月投入使用。

3、你公司该项目环评及环评审批情况。你公司原名为韶关市新时韵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你公司年产150万打锦纶丝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6年6月7日经韶关市曲江区环境保护局审批(韶曲环[2006]42号),2007年4月26日经韶关市曲江区环境保护局验收(韶曲环[2007]41号)。审批该公司进行锦纶丝袜生产,印花工序外排生产废水80吨/天。针织品生产线升级技术改造项目于2019年8月2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审批(韶曲环审〔2019〕33号)。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污水处理站采用污水调节池+厌氧+生物氧化等工艺,废水处理量不变,二是停用原有项目燃煤锅炉,项目所用蒸汽使用园区集中供热。项目产品、原辅材料、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平面布局等均不变。

4、(1)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你公司染布项目属于类别“七、纺织服装、服饰业-第21项-服装制造类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编制环评报告书项目。(2)查阅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对已经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与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据该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总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3)广东德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机器设备价值资产进行了评估,你公司的机器设备、环保设施等的评估值为25824600元。

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水洗、染布项目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境影响报告表》摘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及《韶关众康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委估生产机器设备及环保设施投资价值评估项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0年11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0〕2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下午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12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环(曲江)听通字〔2020〕2号},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并将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三时在我局六楼会议室、公开举行你公司听证会。你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提出延期听证,我局同意延期至2021年1月20日下午三时举行听证。2021年1月20日在听证会举行前你公司电话通知我局放弃听证并提交《陈述申辩意见》,陈述申辩要求在行政处罚确定的总投资额25824600元的基础上扣减原已审批通过的针织机和未回部份设备的价值合计343.23万元。经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审核相关材料,我局决定予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扣减处罚金额137292元。经上报审核予通过。

以上事实,有我局向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0〕21号}和《送达回证》、于12月7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环(曲江)听通字〔2020〕2号}和《送达回证》、《关于同意延期行政处罚听证时间的申请》、于2021年1月12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环(曲江)听通字〔2020〕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一):“裁量标准: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2)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处4%以上到5%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染布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人民币895692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五):“裁量标准: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染布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200000元。

共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零玖万伍仟陆佰玖拾捌贰元(¥1095692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