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0〕20号
韶关雅仕发服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536864308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园A6区
法定代表人:王锡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7日对你公司配套2万件/天服装水洗车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立案调查。
1、2020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配套2万件/天服饰洗水车间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检查发现:(1)你公司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洗水车间2间,其中一车间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开边机2台、松布机2台、洗板机3台、洗染一体机3台、高温高压溢流染色机1台、洗水机2台、退捻+拆/剖+洗+压水一体化联合机1台等,检查时,部分生产设备在生产;二车间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脱水机2台、松布机2台、洗染一体机8台、染色机4台等,检查时,部分生产设备在生产;洗水车间生产废水均排入废水处理站处理;(2)定型车间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定型机7套,定型机使用天然气为燃料,其中1#-3#、5#-7#定型机生产废气通过管道引入楼顶废气治理设施处理,4#定型机正在建设管道引入废气治理设施;(3)染布车间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染布机19台等,生产工艺是:排布→扎水→染色→脱水→开幅→定型→成品,染布车间生产废水排入废水处理站处理。检查时停产;(4)你公司建设有3间染料堆放仓,仓内堆放有大量(包装袋上的标识为:分散红、活性红、直接黑等)染料。
2、2020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染布车间有6台染布机在染布生产、洗水车间有7台洗染一体机在染布生产,现场堆放大量染好红、黑等颜色的布匹。染布车间、洗水车间的生产废水均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3、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8月6日、11日、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确认了该项目:(1)染布车间是2019年3月建设,2019年9月建成投入染布生产的;(2)定型车间是2019年4月建设,2019年10月建成投入生的,定型车间使用天然气为燃料。
4、你公司该项目环评及环评审批情况。你公司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1年4月22日经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韶环审〔2011〕165号),该项目《环评报告书》显示:“主要生产设备洗水机14台、洗板机4台、脱水机4台、干衣机20台、冷风机6台等”, 主要工艺为将制作好的服装“一次过水、酵磨→二次过水、漂洗→三次过水→加软、清洗→脱水烘干”。
5、(1)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你公司染布项目属于类别“七、纺织服装、服饰业-第21项-服装制造类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编制环评报告书项目。(2)查阅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对已经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额与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据该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3)韶关市恒正房地产业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机器设备价值资产进行了评估,你公司的机器设备、环保设施等的评估值为23616200元。
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染布项目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摘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及《韶关雅仕发服装有限公司了解机器设备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0年11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0〕20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12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环(曲江)听通字〔2020〕1号},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并将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九时在我局六楼会议室、公开举行你公司听证会,后你公司申请延期至2020年12月16日上午九时举行。12月16日上午九时,在我局六楼会议室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你公司陈述申辩并提出申请事项,双方进行质询、辩论,完成听证程序。经我局审查,认定你公司实施染布项目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对你公司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并申请撤回或调整有关行政处罚的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向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0〕20号}和《送达回证》、于12月7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环(曲江)听通字〔2020〕1号}和《送达回证》、《关于同意延期行政处罚听证时间的申请》、2020年12月16日听证会听证笔录、2020年12月17日听证会听证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一):“裁量标准: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2)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处4%以上到5%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染布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人民币944648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五):“裁量标准: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染布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200000元。
共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肆仟陆佰肆拾捌元(¥1144648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