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1〕1号
韶关市曲江区群达畜牧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708094890U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龙岗村
法定代表人:曾德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排放超标废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3日,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屠宰场)废水情况进行监督性水质监测,监测结查显示总排废水污染物氨氮浓度42.8mg/L,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氨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0mg/L,超标3.28倍。2020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屠宰工序停产,废水处理站调节池、生化池在运行,加药设备内无药剂,废水总排口在外排废水。屠宰车间、待宰车间冲洗运载生猪车辆等废水均排入你公司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经处理后排放。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0)第111号]送达到你公司,你公司签字确认。
2020年12月11日、14日、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查明了你公司未加入除氨氮药剂造成外排废水污染物氨氮超标的事实。
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超过水污染物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0)第111号)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年 1月12 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1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环(曲江)听通字〔2021〕1号},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并将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九时在我局六楼会议室、公开举行你公司听证会。1月26日上午九时,在我局六楼会议室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你公司陈述申辩并提出申请事项,双方进行质询、辩论,完成听证程序。经我局审查,认定你公司实施超过水污染物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对你公司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并申请撤销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向你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1号}和《送达回证》、于1月18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环(曲江)听通字〔2021〕1号}和《送达回证》、2021年1月26日听证会听证笔录、2021年1月26日听证会听证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管理类(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标准: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2)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倍以上5倍以下(4≤pH<5或10<pH≤11),或有两个因子及以上超标,且均超标1倍以下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