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1〕2号
韶关市曲江区会点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1MA554M0M25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建设北路峯璟国际第9栋首层105号商铺
经营者: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1月26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酒吧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酒吧在营业,一楼显示屏、音响在播放音乐,该酒吧分2层建设,经营面积约180平方米,建设有吧台12张,KTV包间1间,点歌系统2套等。我区环境监测站对该酒吧边界噪声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噪)字(2020)第012号}显示,该酒吧边界噪声修正值为37.9分贝,执行标准35分贝,超标2.9分贝。经查,2020年11月26日晚你酒吧正常营业,边界噪声超标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噪)字(2020)第012号}等证据为凭。
你酒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告知你酒吧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酒吧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除行政处罚。经我局执法人员1月18日夜晚对你酒吧进行检查,你酒吧继续营业。对你酒吧提出的免除行政处罚的要求因理由与事实不符,因此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1〕2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四、(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裁量参照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不细分裁量标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酒吧未及时进行整改,对附近居民造成较大影响,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仍有附近居民投诉,因此,我局决定对你酒吧边界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曲江分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