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0〕19号
林**:
身份证号码:44022119******1948
住所(地址):曲江区马坝镇石堡村委新陈屋村1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7月15日,我局接马坝镇政府工作人员报告,马坝镇石堡村委会新陈屋村农田内有野外用火行为,1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达到焚烧现场,现场火已灭,约0.2亩稻田内有焚烧过秸秆的痕迹,焚烧面积约60平方米。该区域属于农业生产生活区。当事人确认了未向马坝镇石堡村委会报告,未经村委会同意,于2020年7月14日19时许在马坝镇石堡村委会新陈屋村农田内焚烧秸秆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0〕19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曲江分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 系 人:龚伟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