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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曲江)罚〔2020〕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23 16:16:0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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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0〕13号

韶关市曲江鸿舜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74453690K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石角村委对面

法定代表人:朱安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年开采10万m3石灰岩项目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开采10万m3石灰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有:一次破碎机1台、二次破碎机2台、震动分筛机3台、钻机1台、铲车1台等。已建设投入运行的污染治理设施有:沉淀池3个、场地喷淋设施1套、破碎传输工序简易喷淋设施,车辆进出冲洗池,洒水车2台等。检查发现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厂区边沟及雨水收集沉淀池等)未建成,项目已投入生产。经查核实,你公司年开采10万m3石灰岩项目实施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初期雨水收集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韶关市曲江区鸿舜矿业有限公司乌石镇牛头山石场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曲环审〔2017〕69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0〕1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年开采10万m3石灰岩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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