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0〕12号
曲江区新时代家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L076433782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转溪叶屋
经营者:沈平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实木家具制造项目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实木家具制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锯板机1台、压刨机2台、打捆机2台、磨光机2台、锯齿机2台、烘干炉2座、喷漆房1间等。锯板工序建设了简易收尘器,喷漆工序建设了漆尘沉淀池等,烘干炉、喷漆等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经核实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08年2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于2008年11月建成,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已投入生产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类别“十、家具制造业-第27项-家具制造,其他”编制环评报告表项目。经查核实,你单位实木家具制造项目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0年2月17日向我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经我局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撤销行政处罚的要求因理由不充分、无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0〕12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上述规定,经现场检查、调查,你单位实木家具制造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于2008年开工建设,2009年建成投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你单位违反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不予追溯。因此,我局对你单位实木家具制造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