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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3-23 16:10: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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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0〕1号

韶关绿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7096229X2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胜利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雨水沟1#阀门外渗废水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2月10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处理1万吨蚀刻液生产硫酸铜3000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在运行,在线监控废水排放口无废水外排,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储存于3个调节罐中,位于在线监控房旁的雨水沟有少量废水经1#阀门外渗后再经水沟外排。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分别对你公司在线监控房旁雨水沟1#阀门废水、调节罐内储存废水、该项目所在区域的入河排污口废水进行现场取样。2019年12月12日,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092号}显示:你公司雨水沟1#阀门外渗废水氨氮浓度为1136mg/L,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中的二时段一级标准(氨氮浓度10mg/L)112.6倍。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位于在线监控房旁的雨水沟1#阀门外渗废水氨氮超标的行为。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092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25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经复查,你公司停止了位于在线监控房旁的雨水沟1#阀门外渗废水氨氮超标的行为,对该行为进行整改。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24日《现场监察记录表》和现场照片为证。

鉴于你公司在对该案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停止了超标排放,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依法依规进行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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