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9〕15号
何﹡﹡:
身份证号码:44022119﹡﹡﹡﹡﹡﹡1956
地址:曲江区马坝镇石堡村委台面二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对当事人在曲江区马坝镇石堡村委台面二村野外用火情况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7月18日,区政府组织马坝镇、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区森林派出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我区野外用火情况进行巡查。15时50分许,巡查发现位于曲江区石堡村委台面二村稻田内有野外用火现象,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焚烧稻草,现场火势及烟气较大,该区域属于农业生产生活区域。巡查组当场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当事人与巡查组一起将火扑灭。经查核实,当事人在农业生产生活区进行野外用火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石堡村委会证明一份。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1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的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9〕15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积极采取措施对焚烧行为立即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承认错误,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