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9〕19号
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康洁心消毒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3B52D1D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中心村委会社背村坑子中坑厂房
经营者:邓秋容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23日对你智能化餐具洗涤消毒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智能化餐具洗涤消毒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主要承担曲江区范围内餐具洗涤消毒业务,已建成投入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有倒箱机1台、包装机2台等,配套环保设施有沉淀池1个(6级净化)、锅炉废气水喷淋设施1套等已建成投入使用。现场未提供该项目的环保相关手续。2019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调查,确认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6年6月开工建设,当年12月建成投产,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也于当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事实。你单位实施了智能化餐具洗涤消毒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就已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询问笔录二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5、环境影响评价协议复印件。6、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康洁心消毒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7、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19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8月23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19号)。
2019年11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9〕19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向你于2019年8月2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19号)及《送达回证》、2019年11月5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9〕19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经现场检查、调查,你单位智能化餐具洗涤消毒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于2016年6月开工建设,当年12月建成投产,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你单位违反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不予追溯。因此,我局对你单位智能化餐具洗涤消毒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单位智能化餐具洗涤消毒生产线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220000元。
共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3日
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康洁心消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