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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8〕7号

发布日期:2018-06-06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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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8〕7号
 
韶关市宏德热轧带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4365518XX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白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德信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4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电炉炼钢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主要从事电炉炼钢,已建成投入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有:50吨电炉、70吨电炉、70吨精炼炉各1台、55流连铸机1套等。现场提供了韶关市发改局《关于对2005年前建设的钢铁项目清理整顿情况核实的报告》证明该项目于200412月份开始安装生产设备,但提供不出该项目的环保相关资料。 201849日、58日,我局办案人员对你公司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该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的事实。你公司提供该炼钢项目的情况说明,项目总投资3179.5万元。你公司实施了电炉炼钢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向环保部门报批,主体工程已建成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二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4、当事人营业执照。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3号)一份。6、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送达回证一份。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8、关于炼钢项目的《情况说明》。9、韶关市发改局《关于对2005年前建设的钢铁项目清理整顿情况核实的报告》。10、该项目总投资金额《关于50吨、70吨项目技改缺发票的情况说明》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
2018年4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3号)。
2018年5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7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3号)和《送达回证》2018年5月3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7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罚款叁拾壹万柒仠玖佰伍拾元(¥3179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6月6日
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韶关市宏德热轧带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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