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恒亿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55630516A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坝厂村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
2018年6月9日,我局收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交举报投诉交办件。针对举报问题,当天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核实,诉求人举报的部分问题属于你公司年处理50万吨粉煤灰项目生产过程造成的。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该年处理50万吨粉煤灰项目部分生产,烘干生产线正常生产,球磨生产线停产,烘干机生产废气经布袋收尘后再经碱液吸收脱硫塔处理后经烟囱排放。我区环境监测站对厂界噪声、烘干机外排废气等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 2018年 6月11日,我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年处理50万吨粉煤灰项目厂界噪声、烘干机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超标的事实 。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二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29号)及送达回证。6、(曲)环境监测(综)字(2018)第008号《监测报告》。7、排污许可证信息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18年6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29号)。
2018年6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10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29号)和《送达回证》、2018年6月1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10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追缴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并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因此,我局对你公司噪声超标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外排废气超标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0000元。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11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