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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8〕13号

发布日期:2018-07-04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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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绿鑫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7096229X2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胜利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洋  
2018年5月31日晚上,生态环境部华南督查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处理1万吨蚀刻废液、生产硫酸酮3000吨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检查,对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2018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生态环境部华南督查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配套的氨氮废水处理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吹脱塔停运。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84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529mg/L,超过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中规定的标准限值(10mg/L)51.9倍。2018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氨氮处理设施旁的吹脱药剂桶内无药剂。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排放废水污染物,超过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份。2、调查询问笔录三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84号}一份。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10号)。6、《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韶曲环责停字〔2018〕1号)。7营业执照复印件。8、生产主管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18年6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10号)。
2018年6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1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公司于2018年6月3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10号)和《送达回证》2018年6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13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上述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质较为恶劣,造成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超标,违法行为情节为严重,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柒万元(¥17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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