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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8〕21号

发布日期:2018-07-31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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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元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UKW6C4B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广韶公路旁南华祈福温泉大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 张伟彬
20187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报废汽车回收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钢结构生产车间已接近完工,车间内已安装了一套汽车破碎设备及配套的静电除尘设施,铺设了硬底化坪约4000平方米等。经查,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11月开始建设一期工程,目前,已安装钢结构厂房、汽车破碎设备及配套静电除尘设施等的事实。你公司提供该项目的一期项目金额情况,在建总投资668.95万元。你公司实施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当事人营业执照。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36号)及送达回证。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7、你公司提供的《韶关市元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一期项目金额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8年7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36号)。
2018年7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2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当日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及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书面报告。
以上事实,有我局向你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36号)和《送达回证》2018年7月2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21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放弃陈述、申辩的报告》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违法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罚款陆万陆仠捌佰玖拾伍元(¥6689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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