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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8〕15号

发布日期:2018-07-31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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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韶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76713875Q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演山石场旁
法定代表人:黄咏丽
 20185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电炉炼钢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已建成投入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有:40吨电炉、40吨精炼炉各155流连铸机1套等。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有大布袋收尘设施2套,冷却废水循环池1套等均已建成投入使用。2018年5月15日、6月15日,我局调查核实了该炼钢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事实,并确定该炼钢项目在2017年11月30日还未建设投产。你公司提供该炼钢项目的情况说明,在建炼钢项目总投资809.8万元。你公司实施了电炉炼钢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三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9号)及送达回证。6、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撤字〔20181号)及送达回证。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34号)及送达回证。8监督性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综)字(2018)第010号9、《关于广东粤韶钢铁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投产前的环保核查意见(韶曲环审[2016]71号)复印件。10、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17年11月30日)复印件(附现场检查相片)。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12、广东粤韶钢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广东粤韶钢铁有限公司限期搬迁的函》复印件。14、韶关市发改局《关于对2005年前建设的钢铁项目清理整顿情况核实的报告》复印件。15、《关于电炉项目技改缺发票的情况说明》。16、《关于广东粤韶钢铁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曲环审[2014]75号)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2018年5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9号)。2018年6月21日,送达了《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撤字〔2018〕1号)。2018年6月22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34号)。
2018年7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15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向你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6月21日、6月22日分别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9号)、《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撤字〔2018〕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34号)及《送达回证》2018年7月1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15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炼钢项目废气排放口所检项目均未超标,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炼钢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罚款人民币80980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炼钢项目废气排放口所检项目均未超标,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炼钢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人民币300000元。
共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零玖佰捌拾元(¥38098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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