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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8〕20号

发布日期:2018-08-01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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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江区大塘润富五金塑料加工厂:
注册号:440221600145748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西林村委会朱屋村
经营者: 欧阳润富
20185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废旧塑料加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加工,已建成并投入了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拉粒炉(塑料熔炉)2台、造粒生产线2条等,未建设该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废旧塑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等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查,你加工厂2015年已建成投产,未建设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废旧塑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等直接排放的事实。你加工厂实施了未建设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废旧塑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等直接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份。2、调查询问笔录二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当事人营业执照。5、承包人廖绍东身份证复印件。6、《查封决定书》(韶曲环查字〔2018〕1号)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8年5月22日,我局向你加工厂送达了《查封决定书》(韶曲环查字〔2018〕1号
2018年7月20日,我局向你加工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加工厂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的《查封决定书》(韶曲环查字〔2018〕1号《送达回证》2018年7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20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裁量标准: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加工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加工厂违法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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