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林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686424093L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下乡松树园
法定代表人: 林昌华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专项督查组第十一组督查2018年5月30日交办问题清单,2018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沙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主要从事鹅卵石破碎,已建成投入生产的破碎生产线一条,主要生产设备有:PH155破碎机2台、1145制沙机2台、铲车4台及配套输送机10台等,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三级废水沉淀池1套等均已建成投入使用,现场提供不出该项目的环保相关资料。经查,你公司该项目于2014年7月底建成投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建成投入使用,但至今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事实。你公司制沙项目实施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主体工程于2014年7月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当事人营业执照。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12号)及送达回证。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8年6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12号)。
2018年7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1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公司于2018年6月4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12号)和《送达回证》、2018年7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18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裁量标准:“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第一款: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违法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