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锡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348898822
住所:韶关市曲江经济开发区C6区
法定代表人:梁林双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专项督查组第十一组督查2018年5月30日交办问题清单,2018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3000吨纯锡锭(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主要从事金属锡的熔炼、电解提纯、铸锭。检查发现,该项目厂区内煤渣露天堆放于堆放场上,堆放场已硬底化,但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经查,你公司2018年3月底至今露天堆放的约2吨煤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造成约0.03吨煤灰扬散、流失到厂外环境的事实。你公司实施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煤渣)扬散、流失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当事人营业执照。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19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8年6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19号)。
2018年7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向你公司于2018年6月4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19号)和《送达回证》、2018年7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16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2.1.5(七)裁量标准1:“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违法情节为轻微,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仠元(¥1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