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韶曲环责停字〔2018〕1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韶关市绿鑫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伟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伟洋
住所(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胜利路26号
经查,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总排废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 第30号)第二章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