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宏德热轧带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4365518XX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白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德信
2018年7月6日、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煤气发生炉改造项目、制氧站与钢渣加工项目、电弧炉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煤气发生炉改造项目、制氧站与钢渣加工项目、电炉炼钢项目均处于停产状态,电弧炉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停工。经查核实情况如下:
(1)煤气发生炉改造项目已建成4台型号为RGF-3.2D的煤气发生炉,均已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旋风除尘器4套、碱液喷淋脱硫塔1座等均已投入使用,车间内堆放有约20吨煤及约4吨炉渣。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6年11月开工改造,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6年12月建成投入生产的事实。
(2)制氧站与钢渣加工项目已建成投入生产,制氧站主要生产设备有:空压机1台、氧压机3台、氮压机2台等均已投入使用;钢渣加工生产线已建成1条破碎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振动筛、球磨机各1台等均已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循环废水沉淀池及喷淋设施2套等均已投入使用,生产区域堆放有少量的钢渣等物料。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氧站于2017年6月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8年1月建成投入生产;钢渣加工生产线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并建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事实。
(3)电弧炉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厂房钢结构已完成总工程量约70%,生产设备尚未建设安装,安装了厂房顶部废气集气罩(钢板结构)1个,建设了部分废气收集排放管道及布袋收尘设施钢板框架。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8年1月开工建设,生产厂房等在建设中的事实。
(4)其他情况。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煤气发生炉改造项目为编制报告书项目;制氧站与钢渣加工项目为编制报告表项目;电弧炉升级技术改造项目为编制报告书项目。你公司提供的情况:煤气发生炉改造项目总投资金额340万元;制氧站与钢渣加工项目总投资金额600万元;电弧炉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金额1000万元。
你公司实施了煤气发生炉改造项目、制氧站与钢渣加工项目、电弧炉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煤气发生炉改造项目、制氧站与钢渣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三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35号)及送达回证。6、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复印件。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8、《关于缺发票的情况说明》二份。9、《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实施煤气发生炉改造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制氧站与钢渣加工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电弧炉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8年7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35号)。
2018年8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26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向你公司于2018年7月9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35号)及《送达回证》、2018年8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26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公司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公司实施煤气发生炉改造项目、制氧站与钢渣加工项目、电弧炉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罚款,分别处煤气发生炉改造项目总投资额(340万元)百分之一罚款人民币34000元、处制氧站与钢渣加工项目总投资额(600万元)百分之一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处电弧炉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百分之一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合计处罚人民币194000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粤环〔2011〕7号)第一章.§2.8裁量标准:“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煤气发生炉改造项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公司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煤气发生炉改造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50000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制氧站与钢渣加工项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公司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公司制氧站与钢渣加工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200000元。
总共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肆仠元(¥44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