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聚宝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6682428431
地 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东华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吴庆春
根据广东省第三批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办案件清单,2018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钨酸钙120吨和硫代钼酸钠15吨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钨酸钙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的回转窑焙烧烟气处理设施未能有效回收外排烟气,部分烟气未经处理从窑头外排,厂区及周边烟尘污染严重。同时我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钨酸钙项目回转窑排放口外排废气、碱液喷淋循环沉淀池内废水等进行现场采样监测。9月13日,我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100号}、{(曲)环境监测(综)字(2018)第016号}监测结果显示:碱液喷淋循环沉淀池内废水呈酸性,回转窑烟尘平均排放浓度为170.1mg/m3,超过执行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规定的标准限值(100mg/m3)0.7倍。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钨酸钙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回转窑焙烧烟气处理设施未能有效回收外排烟气,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
1、广东省第三批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办案件清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5、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100号}、{(曲)环境监测(综)字(2018)第016号}。6、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采样记录单复印件。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44号)及送达回证。9、《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聚宝矿业有限公司年产钨酸钙120吨和硫代钼酸钠15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14〕325号)复印件。10、《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聚宝矿业有限公司年产钨酸钙120吨和硫代钼酸钠15吨扩建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书》(韶环审〔2015〕433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9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44号)。
2018年9月28日,有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30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公司于2018年月14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44号)和《送达回证》、2018年9月28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30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元(¥1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