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坝人遗址公园
  • 白土稻田
  • 禅宗祖庭南华禅寺
  • 城东之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8〕29号

发布日期:2018-10-15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打印
曲江区白土镇步安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50YC506E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下乡村苦竹湾
经营者:张敬雨
20189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砂石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处于停产状态。经查,你厂砂石加工项目主要从事砂石加工,已建成投入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有:500*700破碎机、H130B圆锥破碎机、SPK1132制沙机、200立方废料回收机、3016洗沙机各一台及配套输送带6条等。未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设施、防流失、防扬散等设施,场地内堆放少量已加工好的碎石和沙子,原材料鹅卵石等露天堆放。经调查核实,你厂砂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审查后因不符合环保选址要求未予批准,于201612月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174月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事实。你厂确认及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项目基本情况显示,项目总投资额为500万元。你厂实施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审查后未予批准,于201612月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174月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6、《关于曲江区白土镇步安建材厂年加工18万吨砂石建设项目未予审批的情况说明》。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43号)及送达回证。8、《关于曲江区白土镇步安建材厂停产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十六条
2018年9月10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43号)。
2018年9月27日,我局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29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向你厂于2018年9月10日分别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43号)及《送达回证》2018年9月2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29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厂砂石加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粤环〔20117号)第一章.§2.8裁量标准:“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第二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厂砂石加工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人民币50000元。
共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10月9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