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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8〕28号

发布日期:2018-10-15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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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江区乌石镇黄泥塘猪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1600165310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展如村委会黄泥塘
经营者:曾辉平
2018年8月27日,我局组织执法、监测人员对猪场(年存栏1800头种猪养殖场)进行检查,猪场现存栏约1700头种猪,检查发现,猪场雨污设施不完善,生产废水经干湿分离机处理后排入沼气池再进入沼液储存池。现场在用抽水泵将沼液池表面的废水抽出排入附近的山塘,山塘水供应下游的农田灌溉。区环境监测站对山塘外排水进行了采样。猪场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4402052015000008)许可排污种类为噪声。2018年9月3日,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105号}显示:参照《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猪场8月27日排入附近山塘(黄泥塘猪场内下山塘前入水口)的废水污染物所检项目未超标。经查核实猪场实施了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放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复印件。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41号)及送达回证。7、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105号}证据为凭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9月4日,我局向你猪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41号)。
2018年9月28日,我局向你猪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2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猪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猪场于2018年9月4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号)和《送达回证》2018年9月27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28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载量标准(粤环办[2016]22号)序号6“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鉴于你猪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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