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冶炼铝锭生产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3022********6332
生产经营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演山生林选矿厂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曲江区演山生林选矿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原空地擅自建设了冶炼项目并正在生产。经调查,你是该冶炼项目的经营者,主要从事铝锭冶炼,已建成并投入了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有:简易熔炼炉(土熔炉)6套、洗沙设备5台、洗沙储存池10个。该冶炼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旁边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沉淀池,熔炼炉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场地内堆放铝锭产品及原材料等,现场充满刺鼻的异味。经核实,该冶炼项目于2018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18年10月投入生产。 2018年11月22日,韶关市南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陈言春委估的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演山煤场边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沣评资字第2018078号),评估结论:以2018年11月18日为评估基准日,在上述特定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依据和必要的假设条件下,经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估算,委托评估资产的市场评估值为: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RMB:558,200.00),以该评估值为该冶炼项目总投资额 。你实施了冶炼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份。2、调查询问笔录四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陈言春身份证复印件。5、《估价报告书》(沣评资字第2018078号)。6、《查封决定书》(韶曲环查字〔2018〕3号)。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45号)及送达回证。8、韶关市曲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资料一套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2018年11月2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查封决定书》(韶曲环查字〔2018〕3号)。2018年11月5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45号)。
2019年1月11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向你于2018年11月2日、11月5日分别送达的《查封决定书》(韶曲环查字〔2018〕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45号)及《送达回证》、2019年1月1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9〕1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的冶炼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人民币13955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的冶炼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210000元。
共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叁 仟玖佰伍拾伍元(¥22395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