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对你公司承建的曲江区德城状元府邸二期项目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进行夜间超时施工作业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1月7日晚11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承建的曲江区德城状元府邸二期项目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建筑工地第29栋楼第20层正在进行浇捣楼面混凝土,施工现场有三辆搅拌车正在作业,地泵将混凝土泵至第29栋楼第20层进行浇捣楼面。我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项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11月8日,我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该项目建筑施工场界(夜间)环境噪声超标。经查,该建筑施工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二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46号)及送达回证。6、《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噪)字(2018)第003号]一份。7、采样记录单复印件。8、网络问政事项交办通知([2018]379号)复印件及韶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我局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申请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2019〕2号)、2019年1月15日《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粤环〔2011〕7号)第二章.§11.4裁量标准:“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夜间施工多次被群众投诉,但未彻底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9年1月25日